中国电子报2024年3月5日(齐旭)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张涛:激发民营航天活力,加快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
卫星互联网通信具有速度快、全球覆盖、发射成本低等方面的优势,是信息时代竞争的太空基础设施,基于频轨资源有限性及其“先占先得”国际规则,各国纷纷在这一新太空竞赛中加大投入。“目前,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仍处于在轨验证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营能力,亟须加快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发挥民营企业创新优势,尽早构建起6G时代空天地融合网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涛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激发民企活力是推动卫星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抓手
近十年,以一网、星链、柯伊柏为代表的星座计划通过部署数百乃至上万颗卫星,向全球用户提供无缝覆盖的卫星通信网络,以及导航定位、遥感观测等多方面服务,目前均已进入组网和区域应用。其中,SpaceX的星链已拓展出面向全球的多项民用业务项目,相关产业的经济规模已达万亿美元。
“在传统模式和技术方面,我们与航天强国的局部差距在缩小甚至正在实现超越,但在新兴模式和新技术层面,我们与以SpaceX为代表的新兴商业航天企业的差距呈加速扩大趋势。”张涛说道。据了解,目前我国卫星互联网产业还处于在轨验证阶段,在轨低轨宽带通信卫星不足星链的百分之一,尚未形成类似“星链”的运营能力。
张涛指出,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民企加入卫星互联网产业,能够帮助激发商业航天企业的创新活力,发挥我国制造业的优势,加快航天全产业链布局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实现批量化生产降低卫星成本,为卫星互联网产业从生产制造到运营服务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当前我国对卫星互联网业务的开放程度有待提高,国内卫星通信运营许可制度亟待优化。
“我国目前实行的卫星通信运营许可制度,是基于传统卫星技术和运营框架下制定的。但新一代卫星互联网系统的基础设施和架构,较传统卫星系统发生了很大改变。”张涛说,根据现有政策,如今整个卫星通信通信过程均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监管范畴,民营企业理论上无法直接参与运营卫星星座,在国内只能通过发射9颗以内的试验星座进行技术验证。一方面,将导致难以在国内建设大规模星座,企业不能通过广泛的市场反馈反向推动技术升级;另一方面,将导致国内民营航天公司在市场上难以创造有效的价值,难以有效激发创新活力。
应从三方面改革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
据了解,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卫星监管架构,是将空间部分(卫星)监管与地面部分(信关站、用户终端)监管分离的方法。空间部分只进行无线电监管,卫星地面站和用户终端同时进行无线电监管和电信业务监管,其中电信业务监管又可以分为地面站建设许可和服务经营许可,而卫星通信空间容量不作为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为此,张涛提出三方面建议,加快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
一是卫星信号需要经过关口站——卫星——用户形成完整通信过程。现在整个通信过程均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监管范畴。实际上,三个节点中,只需把监管重点放在地球站(网)建设和卫星服务经营上,把关口站和用户站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监管,卫星(空间电台)只进行无线电监管,整个监管程序仍然为完整的闭环。将“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调整为:针对卫星移动终端和VSAT用户地球站的“网络许可”和针对信关站等大型地球站的“地球站许可”。
二是现有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需要细分卫星通信服务的环节,将部分环节调整出基础电信业务。实现民企建设的卫星系统可以通过国内牌照持有人提供服务(如四大运营商),或者向专业用户提供服务。将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删除,卫星向国内电信业务许可持有人提供卫星容量不再需要电信经营许可。对“空间电台”只进行无线电监管。
三是在移动通信直连卫星模式中,民营企业只建设卫星和测控站,地面关口站和用户终端由地面运营商负责。实现整个电信业务无监管体系漏洞,适应卫星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推动商业航天产业开发更丰富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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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