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法制研讨会”在我校法学院举行

点击数:    |    加入时间:2012-04-23

4月16日上午,“不动产征收法制研讨会”在我校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郭明政教授、副院长王文杰教授、胡原龙处长,政治大学地政学系主任陈立夫教授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刘智慧教授、我校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副院长孙新强教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法学院副院长刘保玉教授主持。 会议首先发言的是沈岿教授,他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旧条例的对比中提出观点,沈教授指出: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公共利益,而旧条例中没有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就此还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不是只要有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拆迁而不用区分到底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商业利益?这是一个最明显的违宪的地方。第二个是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时候还没有办理补偿,拆迁单位有可能是政府也有可能是建设单位,即补偿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去谈,明显没有以国家征收的形式补偿,此为第二个违宪的地方。另外,沈教授提出,拆迁许可证发放后,若有争议,仍是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裁决。但其既发放许可,又裁决争议,违反原则。来自台湾政治大学土地行政系系主任陈杰夫教授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更进一步的问题并发表自己的观点。陈教授指出土地的征收以公共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台湾及世界各地均如此,但如何看待公共利益的问题,是个很难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8条将公共利益也例举出来,不知道大陆学界或实务界如何看待这个条文,陈教授提出在台湾《土地法》第8条,及《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但那仅代表其有征收的资格,但不代表这种事业就一定具有公共利益,还必须经过程序来把关。那怎么来确定公共利益,这才是关键的问题,否则就会使得第8条流于形式,没有意义。 讨论中,各位教授把气氛带到一个高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辉教授针对陈教授的发言作了回应。姚教授从当时立法的情况为背景从民法角度中来阐述。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理解的问题,在当时立法时就很有争议。立法后,实际受到的抨击比较多。至于受到批评多的原因,姚辉教授谈到了一点,就是法院的体制。因为这种体制,影响业绩等方面,使得法官不太愿意去填充比较抽象的不确定的概念,不太喜欢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 此时,作为研讨会主持人的我院刘保玉教授提出自己的理解。刘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很难找到一个截然分明的两个不同的利益,更多情况下是结合在一起的。之后,来自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才亮主任从实务中亲自接到的、看到的、观察到的拆迁案例做了说明,他提到一个问题,即从司法实务中,土地拆迁款从国家所有变成政府所有,这个奇怪的变换是促使目前的问题更为突出的重要原因。我院的孙新强教授也在讨论中就使用权会不会按市场价补偿做了说明。孙教授指出,拆迁和征收与土地没关系,此为大陆特有的公有制。国家享有所有权,仅拿到土地的使用权。毕竟房屋不值钱,政府没有卖地,而卖的是使用权。现在补偿的话,使用权增值的部分政府不会补偿,否则政府没有动力去拆迁了。来自台湾政治大学的法学院院长郭明政教授回应了“涨价归公”问题。地上权是准所有权,一种中国形态的所有权。在台湾,可能卖一套房子会需要交很高的增值说,那拒绝征收的理由可以变成可期待性。可期待性的观念。随后,与会人员针对增值是否归公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最后,院长龙卫球教授指出:关于大陆土地征收补偿款请求权属于什么类型的请求权还不明确,大陆的发展很快,有些城市突然大更新,这时,哪个是正当的利益呢?当然有大有小,有的认为城市的改造就是个最重要的利益,这就存在一个理解的问题。甚至很多农民非常欢迎拆迁,他们是把几代人的利益在这一代中实现。这是通过一个简单的法律或条例是解决不了的。在第二个层面上,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从《宪法》到《物权法》到《土地管理法》再到这个条例,土地使用权不能放到一边,用保护来模糊。另外,龙院长还提出来“废例立法”的问题:直接立一部法律,但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要立法,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这个解决会导致这个大发展中的模糊这一矛盾。要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不光是国有土地,特别是集体土地。核心问题要解决掉,公共利益与程序的关系,怎样操作因素多一点,弹性更少一点,通过修改一步步具体化下去。有些理论上的问题也要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想到,然后制定条文解决。随后,刘智慧教授主要总结了各位教授的讨论重点,认为最终归结为一个“利益”的问题:利益如何平衡,利益有问题时如何配置,深入了谈到了自己的理解、 最后,整个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天凡) 编辑:贾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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