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博士生学术沙龙”

点击数:    |    加入时间:2023-05-12

北航新闻网5月12日电(通讯员 程喆2023年5月10日晚,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第三期于八号楼206会议室举办。本次活动主题为比例原则的私法适用,由法学院博士生王东方主讲,法学院博士生何傲翾、王雪蕾、刘毅与谈。

在主讲环节,王东方谈到,比例原则内在包括适当性(Erfordlichkeit)、必要性(Geeignetheit)以及均衡性(Angemessenheit)三项子原则。关于比例原则是否可适用于私法领域或者说应如何适用私法领域,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王东方倾向于“折衷说”,但与上述学说不同之处在于,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适用应当仅限于法定社会权力领域。对于事实性社会权力可否适用比例原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比例原则私法适用的规范表达方面,王东方认为公法领域中的比例原则涉及的是“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权力是由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则是由公民所享有。但是并不能完全抽象出比例原则中“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关系背后的一般原理。因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拥有的权力包括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权力;一种是法定的权力。公法视域下,在“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关系中,国家权力表征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力,而非单纯的事实权力。私法视域下,该种法定的权力在私主体之间也同样存在,即:法定社会权力。因此,当拥有法定社会权力的强势主体基于正当目的对弱势主体之民事权益进行干预时,恰有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规范表达应为:拥有法定社会权力的主体一方基于正当目的对相对方之私权益进行干预时,应先后满足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要求。

与谈环节,何傲翾认为,在部门法交叉研究兴盛的当下,王东方的思考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他能将比例原则的私法适用问题进行清晰明确的概念界定、规范表达和举例说明,展现了他敏锐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主动性,同时也为我们回应一些新兴的法学问题带来了方法论上的启示。王雪蕾谈到,比例原则是否可适用于私法领域或者说应如何适用于私法领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王东方通过对比例原则的考察,抽象出比例原则的核心内涵,并通过类比的方式,将比例原则的私法适用严格限制在法定社会权力领域。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个有机的整体,比例原则无论是在公法领域的适用还是在私法领域的适用都严格遵循着一定的步骤。刘毅主要和大家探讨了比例原则引入私法领域的必要性问题。合宪性论证首先要进行合法性评价,即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然后再进行合理性评价,比例原则是进行合理性评价的主要手段。正是由于比例原则是在合法性判断后对合理性所做的判断,所以只有对法定社会权力适用比例原则才有意义。此外,引入私法的比例原则主要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法定社会权力问题。

王东方一一解答了各位与谈人的疑问。在自由讨论环节,博士生谢妮轩与王东方交流了比例原则在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问题。本次沙龙在同学们激烈讨论之后结束。王东方认为经过本次交流,他对自己的研究又有了新的思路,其他同学认为本次沙龙对他们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带来了新的启发。

(审核:周友军)

编辑:贾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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