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点击数:    |    加入时间:2021-10-26

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学校结合实际,对学校章程进行了修订。按照有关章程修订程序的要求,现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见附件)面向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向学校党政办公室(010-82339553,yanjiushi@buaa.edu.cn)反馈。

附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原名北京航空学院,由清华大学、北洋大学、西北工学院、厦门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西南工业专科学校和北京工业学院等八所院校的航空院系合并组建,1952年成立,1988年更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959年学校被国家指定为重点高校,1984年获批设立研究生院,1995年进入‘211工程’,2001年进入‘985工程’。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将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学校强化航空、航天和信息领域融合特色优势,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目标。”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顶尖工科、一流理科、精品文科、优势医工’为方针,建设工、理、管、文、法、经、哲、医、教育和艺术等学科门类,加快形成空天信融合特色、理工文医交叉的一流学科体系。”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培养具有高度的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备科学基础、人文素养、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等综合素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审议机构,依其章程组建和履行职责。”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处理重大学校行政事务,应当采取校长办公会议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并担负最后决策、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职责。”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日常事务。”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合并,修改为:“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三、将第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教育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富有理想、独立思考、勇于担当、团结博爱,引导其形成良好品性。”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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